其实,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是由法律制度和依法治理决定的。
墨西哥最初对贫民窟也采取放任态度,直到上世纪50年代贫民窟问题日益严重之后,墨西哥政府才开始严阵以待,但措施很不得力,以强拆逼迁和断水、断电为核心的清除政策不仅招致强烈抵抗,反而越拆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这些少女妈妈家庭贫寒,自顾尚且不暇,又要照顾孩子,无疑加剧了贫困的恶性循环。

1960年,巴西将首都从沿海城市里约迁往相对偏僻的内陆城市巴西利亚就是对这一错误政策的纠偏。一个朋友在看过我拍摄的照片之后说,从照片上看,我还以为这里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呢。在这种理性判断的背后,潜藏着一个基本现实:资源分配和机会分布的不平衡。在人口流动的背后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在指挥,而这双手就是政策偏向。这种政策不仅没有实现预想的完美效果,反而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刚被清除的贫民窟很快又被新的居住者占领。
而人口之流动,则源于一个正常人本能的理性价值判断,此所谓人往高处走。这种分布同样反映在贫民窟方面。二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改革中的作用,确保制度公正。
第三是针对改革阶段性重点定位冲突的协调。中国的改革是一种渐进式改革。政府应是全局利益的代表者协调城乡二元制度内部冲突的基本思路应该是:通过利用现代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所积累的知识与技术,加强制度调研,全面、科学、客观地认识城乡二元制度内部诸制度的制度关联和相互依赖关系,准确预判各种可能的冲突,统筹兼顾,整体设计,最大限度的实现制度之间的协调,从制度创新的源头上消除制度冲突的可能性。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一要加强对地区利益差异的协调。在改革目标选择中,政府必须要发挥其作为全局利益的代表者、协调者,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制度不是服务于特权阶层,确保制度创新不为强势人群所左右,成为少数人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的工具。

城乡二元制度创新的整体方向是一元化,但实际进程却有快有慢。第三,要加强阶段性重点制度改革的更替和切换。近十多年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尤其是在制度上做了许多创新。制度创新要分阶段进行就户籍制度来说,适应农民工市民化要求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是放开户籍限制,建立允许人口自由迁移的人口登记和人口管理制度。
因此,可以预测,在其他具有实质性的制度尤其是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创新之前,制度创新的冲突就会持续下去,不仅使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难以提高,而且使农民工市民化能力也难以提高,从而农民工市民化状况就难以有所改观,制度创新的整体实效就难以提高。在此制度创新目标下,随着人口的自由迁移,农民和农民工将实现自由迁移,并可能获得其他平等权,从而收益增加。其次,要处理好重点制度的改革与其他制度的关系。三要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
这包括通过制度的整体性设计,尽量从制度上协调地区的利益诉求,以及在制度设计之外对受损的地区进行利益补偿,最终达到利益的基本平衡。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不同程度地与制度环境或制度体系中的其他制度存在一定的制度联系和相互依赖。

第二是针对改革进程快慢冲突的协调。同时,铁饭碗和大锅饭的打破,就业制度也失去了昔日的社会保障功能。
同时,加强新制度实施中的跟踪和调研,及早发现制度冲突,并按照上述制度创新的要求及时进行事后补救,最终达到实现制度协调。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与土地制度、就业制度虽然是不同域的三项不同的制度,但它们的功能却发生了重叠,如果处理不当,就难免发生冲突。因此,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制度创新进程较为落后。城乡二元制度内部的制度关联为制度冲突提供了可能,如由于制度创新目标选择、创新进程的快慢、阶段性重点的定位以及创新的地区差异都可能会扭曲或破坏制度之间的关联,造成制度冲突。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就业机会较少,政府财政较为紧张,企业发展缓慢,盈利能力也较低,从而政府和企业对市民化的社会成本支付能力较低。大城市支付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成本的能力更高,制度创新应该领先于中小城市和镇。
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第一阶段,城乡户籍制度的形式化障碍的影响更大,而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第二阶段,即农民工市民化阶段,土地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隐性的、实质性的障碍的影响更大。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制度创新进程相对更快。
城乡二元制度作为一套制度体系,内部各子制度之间必然存在着有机的联系。这导致的一种结果是,农民工虽然取得了城镇户口,但并没有取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权利和待遇,所以他们取得的城镇市民身份也与原有市民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有的地方将其有区别的称作准市民或新市民。
这样一来,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却既不能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也逐渐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又很不完善,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与土地制度和就业制度的矛盾和冲突。但是,从制度创新的实践看,情况刚好相反,以迁入为主的地区的制度创新却快于以迁出为主的地区。
具体包括:第一是针对改革目标选择冲突的协调。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具体作出相应的政策选择:一要建立利益冲突协调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商机制、利益获取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等,以缩小不同利益主体的制度创新净收益的差距,协调利益差别,从而减小冲突的程度。造成制度创新进程快慢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二元制度创新的方式主要采取了诱致性和渐进式的方式。如制度创新的主体能否发现潜在利益,对潜在利益大小的判断,以及发现潜在利益所需要的时间成为重要制约因素。
所以中小城市和镇的制度创新进程相对更快。然而,农民工市民化率提高的速率并没有制度创新的进展那么快,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其中可能的原因是,以迁出为主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以迁入为主的地区往往是经济发达地区,而经济发达程度可能对制度创新的影响更大一些。从而实际上又在城镇形成了新的二元结构和二元制度。
针对造成制度冲突的原因分别选择相应的对策。二是不同制度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和矛盾大小不同,从而利益协调的难度和博弈结果就不同。
而市民(尤其是迁入地的市民)主要关注他们的就业、收入以及生活质量(包括生活空间、生活设施)会不会因户籍放开而受到影响。从城市大小看,一般情况下,中小城市和镇的制度创新进程要领先于大城市的制度创新。所以在第一阶段,应该以户籍制度创新和取消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行政门槛为重点。从经济发达程度看,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机会较多,政府财政较为充裕,企业发展较快,盈利能力也较强,从而政府和企业对市民化的社会成本支付能力较高,再加上经济发达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农民工会选择用脚投票,造成当地劳动力供给不足(如民工荒),影响当地经济发展,而且不善待农民工可能还会面临一定的社会谴责和来自中央的压力。
当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劳动力转移或农民工市民化的任务或阶段发生了转换,制度创新的重点也要随之更替和切换。然而,由于很多地方的户籍制度已经与土地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具有实质性福利的制度相脱离,赋予农民工城镇户口显然不能为农民工(或准市民、新市民)带来实质性的福利待遇,所以很多农民工对于是否取得城镇户口并不像制度创新者设想的那样在意。
迁出地政府也能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但迁入地在短期内将只能获得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却难以获得,虽然在长期内经济利益也能够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社会功能和创新目标就是要为每个公民提供公平的社会保障。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与土地制度、就业制度之间的冲突。因此为了缩短时间间隔,需要中央政府发挥其组织和引导作用,如帮助潜在利益的发现,参与新的改革方案的提出、评估、选择和实施,并且尽快推动各个过程的转换和衔接。